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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收賬公司民間假貸案件中,能夠把律師費等作為其他費用與逾期利息一并建議嗎?佛山收賬公司民間假貸案件中,能夠把律師費等作為其他費用與逾期利息一并建議嗎? 從既往判例看,只要與融資本錢緊密相關的費用、告貸人為取得告貸而付出的必要本錢才歸于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其他費用的規模,一般主要指約好的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但并非在告貸合同中呈現的一切費用都歸于其規模。 律師費和訴訟保全職責保險費與假貸中的控制融資本錢并無直接關聯聯系。當事人約好的律師費和訴訟保全職責保險費系當事人為完成債權、維護本身合法權益的必要開銷,不同于告貸人的告貸本錢,與告貸利息、違約金等與直接融資相關聯的費用不同,不能歸歸于其他費用。 參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某生與湯某雷民間假貸膠葛再審案[(2021)最高法民申1140號]中,法院以為,民間假貸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現為修訂后第二十九條)關于出借人與告貸人既約好了逾期利率,又約好了違約金或許其他費用,出借人能夠選擇建議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許其他費用,也能夠一并建議,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現民間假貸利率司法維護上限調整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撐的規定,其他費用在性質上歸于告貸人為取得告貸付出的本錢或開銷。而律師費等完成債權的費用系告貸人未依照約好歸還告貸導致債權人發生的費用開銷和丟失,非債權人根據告貸合同所直接取得的金錢利益,不歸于其他費用的規模。 本文由佛山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