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收賬公司遺言有錯字或有歧義會被供認無效嗎?佛山收賬公司遺言有錯字或有歧義會被供認無效嗎? 案情 2002年8月9日,羅老太寫下《遺言》一份:我自己過死后,原意將現住房子產權留給四仔簡某一,三女簡某四有居住權,房子不能租賃或出賣,如有變化需經五兒女簽名附和。自己余下現金首飾留給五兒女平分,部分黃金飾品、港幣存折系三女簡某四所買,應歸還。我房子涼氣、電視機、衣車系五女簡某五所買,應歸還。 2003年9月12日,羅老太去世,五個子女簡某一和簡某二、簡某三、簡某四、簡某五為第一次序法定繼承人。簡某一要求依照《遺言》繼承房產全部全部權時,卻遭到簡某二、簡某三、簡某四、簡某五回絕。為獲得房產全部權,簡某一將簡某二、簡某三、簡某四、簡某五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子的全部全部權份額由自己繼承,并要求法院判令簡某二、簡某三、簡某四、簡某五協助簡某一處理房產的改變登記手續。 佛山收賬公司被告方稱 簡某二、簡某三、簡某四、簡某五辯稱:從遺言內容看,遺言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產權給簡某一,條件為不能租賃、不能出賣,而真實意義上的產權有占有、收益、處分等內容。母親沒有將收益及處分權給予簡某一。在全部權中,處分權最為重要,占有、收益權能夠讓渡,而處分權不能讓渡,母親沒有將處分權給簡某一,故遺言原意不是真實意義上的把產權給予簡某一。從母親的文化水平及其時的日子環境看,其日子的年代對戶籍十分垂青,平常“憂慮簡某一一家沒有當地掛戶口”,故母親所說的“產權”只是是給簡某一一家掛戶口的當地,而不是真實意義上的產權。懇求法院駁回簡某一的訴訟懇求,房產由五子女均勻繼承。 法院以為 遺言是典型的要式行為、死因行為、無相對人的單獨法律行為,與合同等兩邊法律行為存在本質區別,故遺言說明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說明。被繼承人立遺言的原意是期望其所立的遺言能夠收效,并能夠依照遺言人的真意來處理遺產。因此,遺言的說明應探尋被繼承人的心里真意,力求符合遺言期望,不能僅因遺言存在筆誤或部分歧義而簡單否定其效能。 首要,關于《遺言》中“原意”的供認!哆z言》中關于涉案房子的表述,全文并無轉機或但書,具有邏輯上的一體性,結合羅某某的年歲及文化程度,一審法院供認《遺言》中“原意”為筆誤,實際應系“愿意”之義,并無不當,法院予以供認。 其次,關于《遺言》中關于涉案房子的處分。羅某某將涉案房子產權遺留給四兒子簡某一的意思標明是明晰明晰的,其關于三女某四有居住權、未經附和不能租賃或出售等只是遺言附有的職責,系對繼承人全部權的約束,而不是對全部權的否定,不足以推斷出被上訴人所抗辯的只是給簡某一一家掛靠戶籍的意思。一審法院僅根據《遺言》中有對繼承人全部權附有約束條件而否定被繼承人羅某某經過遺言辦法將涉案房子的產權給予簡某一的自愿,然后不供認《遺言》的效能,并據此對本案適用法定繼承處理,顯然與羅某某立遺言的心里真意不符,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上訴人簡某一上訴建議其應享有涉案房子的全部全部權份額有理,二審法院予以支撐。需要指出的是,簡某一繼承涉案房子的全部權時,需尊重被繼承人羅某某生前遺愿,履行《遺言》所供認的簡某四有居住權及未經簡某二、簡某三、簡某四、簡某五附和不得對涉案房子租賃或出售之職責。 本案經過二審,二審法院判定,房子的全部全部權份額由簡某一繼承。 律師建議 經過這個案例可知,在遺言呈現筆誤或模糊歧義時,法院不會直接否定遺言的效能,適用法定繼承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而是結合立遺言人的年歲及文化程度,從遺言的行文、上下文的邏輯關系,根究立遺言人的主觀意義。 《民法典》頒布實施后,盡管公證遺言已不再具有優先效能,但它依舊是最值得立遺言人選擇的遺言方法之一,公證遺言具有以下長處: 1、公證組織的公信力奠定了公證遺言的權威性。此外,公證組織、公證員與遺言人不存在利益相關,能夠保證中立和公正。 2、公證遺言嚴峻依照法定程序制造,制造過程中與遺言人反復溝通并對此過程進行錄音攝像,能夠明晰立遺言人的行為能力能夠供認或明晰立遺言人的真實意思。 3、公證員具有法律知識,能夠協助立遺言人供認遺產規模,對遺言進行規劃。 4、在司法實踐中,相較于其他遺言方法,公證遺言的根據效能是最高,法院對公證遺言的采信率高。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公證書可直接作為供認現實的根據。當公證遺言產生糾紛時,無相反根據公證遺言的真實性、合法性能夠直接得到供認。 總結 公證遺言的可靠性、專業性能夠充沛尊重立遺言人,特別是老年人立遺言時的真實自愿,保障老年人遺產處分權,因此,對老年人來說,公證遺言是較好的遺言方法。 此外,據最高人民法院計算,在全國審理的遺言繼承糾紛案中,遺言被供認無效的案子超過60%。遺言被供認無效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遺言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了避免立遺言人被供認在締結遺言時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導致遺言無效,建議立遺言人早做規劃,在身體健康時締結遺言。 本文由佛山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