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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收賬公司告貸為妻子延聘律師,離婚后誰來償還?法院:該告貸歸于為家庭利益所負債務,是夫妻一同債務佛山收賬公司告貸為妻子延聘律師,離婚后誰來償還?法院:該告貸歸于為家庭利益所負債務,是夫妻一同債務 在婚姻存續期間,妻子因涉嫌違法被提起公訴,老公為幫妻子,告貸20萬元支付律師費。該告貸算夫妻一同債務嗎?二人離婚協議約好無一同債務,老公是否還需償還該告貸?近來,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后的產業糾紛案作出堅持一審的終審判定,確定20萬元告貸系夫妻一同債務,酌情斷定男方償還女方債務的40%,算計8.1萬余元。 李某與張某于2014年結婚,2020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好,婚姻存續期間兩頭無一同產業及一同債務、債務。 2015年,李某因涉嫌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刑事拘留。李某其時處于刑事拘押狀態,人身自由受限。張某為李某延聘了刑事辯護律師,還向自己的姐夫王某告貸20萬元用于支付律師費。 2022年,王某申訴李某要求償還告貸及利息,法院判定李某償還告貸本金20萬元及相應利息。2023年,李某償還了全部告貸本金及利息等算計20.5萬元。爾后李某向張某追償,但遭到張某回絕。李某遂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張某辯稱,兩頭的離婚協議已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債務作出明晰約好,司法不應該干涉兩頭之間的意思自治,兩頭之間有無一同債務,需求以該離婚協議為首要根據斷定。其認為,20萬元律師費并非夫妻一同債務,自己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與張某在2020年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雖約好無一同產業及一同債務、債務,但該協議并未明晰涉及本案爭議的20萬元債務。并且,在離婚時,兩頭對該債務的性質、金額以及是否為夫妻一同債務等均未進行明晰約好。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涉案離婚協議中關于債務的約好僅對夫妻兩頭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好心第三人,即債務人王某。因此,張某并不能根據離婚協議免責。該債務發生在李某與張某婚姻存續期間,盡管李某未直接參與告貸,但該金錢用于為其支付律師費,本質上是為了維護李某的合法權益,歸于為家庭利益所負的債務,應確定為夫妻一同債務。考慮到李某違反收支國(邊)境管理法規,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具有過失,因此李某應對案涉債務承擔首要償還責任。綜上,法院酌定由張某承擔案涉債務的40%,其余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擔,遂作出前述判定。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堅持了原判。 佛山收賬公司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則,夫妻兩頭一同簽名或許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一同意思表明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務,歸于夫妻一同債務。因此,夫妻一方對告貸是否進行了追認或許該告貸是否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以及一同生產經營,是判斷該債務是否為夫妻一同債務的關鍵。本案中,盡管李某未直接參與告貸,但該金錢用于支付李某的律師費,本質上是為了維護李某的合法權益,歸于為家庭利益所負的債務,因此能夠確定為夫妻一同債務。 值得注意的是,假設一方因違法等過失行為發生債務,其應意識到自己很可能要承擔首要的償還責任,要活躍與另一方進行洽談,經過溝通來搶奪完結債務的合理分擔。一同,為了維護本身權益,兩頭要及時搜集相關證據,如債務發生的原因、資金流向等,完結在洽談過程中有據可依,防止承擔不合理的債務擔負。 本文由佛山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