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收賬公司假貸糾紛案件中的債款屬于夫妻一起債款仍是個人債款的確定
此類案件處理中,首要應當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為一個基本處理原則,即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款建議權利的,依照夫妻一起債款處理。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求考慮:一是夫妻有無一起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款有無用于夫妻一起生活。這兩個因素,屬于基本原則的例外景象。假如一方有依據,依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一起舉債的合意和該債款沒有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則該債款能夠確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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