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莞收賬公司不良資產非訴訟催收的法律依據東莞收賬公司不良資產非訴訟催收的法律依據 不良資產非訴訟催收的法律依據,是指從事不良資產非訴訟催收的主體進行不良資產非訴訟催收的權利來源。東莞收賬公司律師進行不良資產非訴訟催收的權利來源包括三個方面: (一)《民法通則》、《合同法》中有關民事權利委托代理的規定。1、《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2、《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由受委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上述規定是律師進行不良資產非訴訟催收委托代理的法律依據。 (二)《律師法》和其他法規中關于法律服務主體的規定。《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律師法》賦予了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不良資產非訴訟催收和不良資產處置的權利 (三)債權人委托并受權對不良資產采取催收措施。債權人委托法律服務機構和其他合法機構并受權進行不良資產非訴訟催收是不良資產催收主體從事不良資產非訴訟催收權利的基礎。委托受權是從事某一特定的不良資產催收的直接權利來源,如果沒有受權委托就不能對具體的不良資產進行非訴訟催收。 綜上所述,非訴訟不良資產催收主體的權利來源包括兩個方面的法律規定:(一)民事權利委托受權方面的法律規定;(二)不良資產非訴訟催收主體資格方面的法律規定。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