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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帳公司公司清算未依法實施通知和公告職責重慶收帳公司公司清算未依法實施通知和公告職責 《公司法》第185條規矩:“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款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款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款。” 《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1)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矩,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整體已知債款人,并根據公司規劃和運營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許公司注冊掛號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2)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矩實施通知和公告職責,導致債款人未及時申報債款而未獲清償,債款人建議清算組成員對因而造成的丟失承擔補償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撐。 本文由重慶收帳公司整理 |